l 提取条件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满足以下任一提取条件时,可申请办理相应提取业务:
提取原因 | 提取条件 |
购建房提取 | 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一年内新购建自住住房(含购买居住型公寓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的) |
租房提取 | 本人及配偶无房且租房 |
物业费提取 | 本人、配偶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 |
按年还贷提取 | 本人、配偶有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
提前还公积金贷提取 | 本人、配偶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提前还清 |
提前结清商贷提取 | 本人、配偶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住房贷款后。 |
大修提取 | 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一年内大修自住住房 |
加装电梯 | 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分摊协议书(含分摊清册明细)及分摊费用凭据(发票或收据)原件或规划验收部门出具的审批通知书 |
销户提取 | 满足以下任一条,均可办理: 8、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被判刑; 10、本人出境定居; 11、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l 提取方式和额度
提取原因 | 提取方式 | 申请额度 |
购建房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合计不超过购建房总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留存至百元位 |
租房提取 | 每月提取一次 | 每月按1500元计算,夫妻双方合计不超过18000元 |
物业费提取 | 每年提取一次 | 按物业费发票记载的金额支取,不超过3000元 |
按年还贷提取 | 每年提取一次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公积金贷款不含提前还本部分);若申请了差额划扣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度银行划扣总额,还商贷按年提取额,以本次申请时间测算至上次提取时的区间还款总额。(以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实际还贷金额计算)。 |
提前还贷公积金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最后一次还款本息总额 |
提前结清还商贷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贷款余额 |
大修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房屋大修估价 |
加装电梯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至保留账户百元位,不超过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支出(不含电梯维护费) |
销户提取 | 一次性提取 | 提取个人账户全部本息 |
l 提取资料
住房消费提取资料如下表所示:
提取原因 | 提取资料 | |
共用资料 | 其他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 |
购建房提取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1年之内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 2、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时间在1年之内的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文书和交易发票; 3、购买集资房、安置房、还建房的(楼盘需在中心或房管部门备案),提供时间在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票据;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大修房屋另提供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票据。 5、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无需提供)、施工合同;(建房款发票) 6、同时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关系证明。 |
租房提取 | 职工缴存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 |
物业费提取 | 上一年度物业费发票及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
按年还贷提取 |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上一年度银行还款流水、征信报告和购房合同;再次提取时只仅需提供上一年度银行还款流水或征信报告;本地公积金购房贷款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职工申请时公积金需正常缴至上一个月且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 | |
提前结清公积金购建房贷款提取 | 无 | |
提前结清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提取 | 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的最后一次结清贷款回执、借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 |
加装电梯提取 | 一:先取后建:1、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原件,2、规划部门审批通知书下达后一年内,3、加装电梯分摊协议书(含分摊清册明细)原件。二:先建后取:1、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原件,2、加装电梯分摊协议书(含分摊清册明细)及分摊费用凭据(发票或收据)原件,3、湖北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验收报告原件。 同时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关系证明。 |
销户提取资料如下表所示:
销户原因 | 提取资料 | ||
共用资料 | 其他资料 | ||
离、退休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的,无需此资料)。 |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同时符合: | 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男职工满50周岁、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非荆门市户籍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账户余额少于3000元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脱产就学深造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荆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被判刑 |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出境定居 | 1、护照签证; |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l 提取流程
提出申请:缴存职工携提取资料到公积金服务网点提出业务申请
↓
中心审核: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提取条件及提供的业务资料
↓
中心办理: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中心办理相关业务并打印单据
l 提取须知
1.哪些情况即使符合提取条件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以下4种情况下,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账户销户或账户转移:
一是个人账户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未解除;
二是个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三是因骗提骗贷纳入中心黑名单管理的(按规解除后可办理);
四是个人申办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在还清贷款前,只能办理按年还贷提取或按月划扣冲还贷业务、差额划扣冲还贷业务、强行划扣冲还贷业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取业务,其他提取业务和本市范围外账户转移均不能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国家政策,装修住宅和偿还装修贷款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能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办理?
缴存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代办人需另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在中心现场签写的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中心认可的其他委托证明(单位委托)等。
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只接受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办理;除此之外,一般不接受第三人办理提取手续。确需委托办理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
3.如何跨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缴存职工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缴存地提取政策审核确定可提取额度,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属地中心发送职工申请,传递提取材料电子扫描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接收属地中心反馈的业务办理回执,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职工。
4.“一事联办”企业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在人社局企业退休“一事联办”窗口,填写荆门市企业职工退休一事联办登记表,勾选公积金销户提取,即可办结公积金销户手续。
5.明确所有电子证照使用范围:提取资料电子档包含(所有的电子证照及经核实属实的电子照片及手机截图,如:身份证电子证照、银行卡照片、离职证明电子版、结婚证、无房证明、户口本、还款流水手机截图等。
6.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因退休、死亡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可按流程申请解除黑名单,准予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